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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办法》的相关细则(4)

2010-10-22 14:38阅读: 来源:未知责任编辑:爱医培训
[导读] 卫计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部令第74号颁布《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办法》,并于2010年7月1日起施行,以下是《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办法》的相关细则
3年以上的护理、助产专业课程学习,包括在教学、综合医院完成8个月以上护理临床实习,并取得相应***的,可以申请参加护士执业资格考试。

  第十三条 申请参加护士执业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报名,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报名申请表;

  (二)本人身份证明;

  (三)近6个月二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3张;

  (四)本人***书;

  (五)报考所需的其他材料。

  申请人为在校应届毕业生的,应当持有所在学校出具的应届毕业生***明,到学校所在地的考点报名。学校可以为本校应届毕业生办理集体报名手续。

  申请人为非应届毕业生的,可以选择到人事档案所在地报名。

  第十四条 申请参加护士执业资格考试者,应当按国家价格主管部门确定的收费标准缴纳考试费。

  第十五条 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成绩于考试结束后45个工作日内公布。考生成绩单由报名考点发给考生。

  第十六条 考试成绩合格者,取得考试成绩合格证明,作为申请护士执业注册的有效证明。

  第十七条 考试考务管理工作要严格执行有关规章和纪律,切实做好试卷命制、印刷、发送和保管过程中的保密工作,严防泄密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

  第十八条 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实行回避制度。考试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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