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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办法》的相关细则(2)

2010-10-22 14:38阅读: 来源:未知责任编辑:爱医培训
[导读] 卫计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部令第74号颁布《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办法》,并于2010年7月1日起施行,以下是《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办法》的相关细则

  (一)对涉及护士执业资格考试的重大事项进行协调、决策;

  (二)审定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大纲、考试内容和方案;

  (三)确定并公布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线;

  (四)指导全国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工作。

  全国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卫计委,负责具体工作。

  第七条 护士执业资格考试考务管理实行承办**、考区、考点三级责任制。

  第八条 承办**具体组织实施护士执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制定护士执业资格考试考务管理规定,负责全国护士执业资格考试考务管理;

  (二)组织专家拟定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大纲和审卷的有关规定并承担具体工作;

  (三)负责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处理;

  (四)组织评定考试成绩,提供考生成绩单和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明;

  (五)负责考试结果的统计分析和考试工作总结,并向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委员会提交工作报告;

  (六)负责建立护士执业资格考试专家库和考试题库;

  (七)指导考区有关考试的业务工作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

  第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设立考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卫生行政部门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负责本辖区的考试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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