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心脏病与妊娠的相互影响
1.妊娠对心脏病的影响
(1)妊娠期孕妇总循环血量于妊娠第6周开始逐渐增加,32~34周达高峰,平均增加30%一45%,此后维持较高水平,产后2—6周逐渐恢复正常。总循环血量的增加引起心排出量增加和心律加快;尤其在妊娠晚期子宫增大,膈肌升高使心脏向上、向左前发生移位,导致心脏大血管轻度扭曲,易使患,心脏病的孕妇发生心力衰竭而危及生命。
(2)分娩期是孕妇血流动力学变化最显著的阶段,加之机体能量及氧的消耗增加,是心脏负担最重的时期。在第一产程中,每次子宫收缩约250—500ml的血液被挤入体循环,加重心脏负担。第二产程中,除子宫收缩外,腹肌和骨骼肌的收缩使外周循环阻力增加,且分娩时产妇屏气用力动作使肺循环压力增加,心脏前后负荷显著加重。第三产程,胎儿娩出后,腹腔内压力骤减,大量血液流向内脏,回心血量减少;继之胎盘循环停止,子宫收缩使子宫血窦内约500ml血液进入体循环,使回心血量骤增,造成血流动力学急剧变化,极易诱发心力衰竭。
(3)产褥期的前3天内,子宫收缩和缩复使大量血液进入体循环,且产妇体内组织间隙内潴留的液体也回流至体循环,体循环血量仍有一定程度的增加;而妊娠期心血管系统的变化不能立即恢复至非孕状态,加之产妇伤口和宫缩疼痛、分娩疲劳、新生儿哺乳等负担,仍需预防心衰的发生。
总之,妊娠32~34周、分娩期及产后的最初3天内,是患有心脏病的孕妇最危险的时期。(分娩期第二产称心脏负担最重)
2.心脏病对妊娠的影响
心脏病不影响病人受孕。心功能I~Ⅱ级,无心力衰竭病史,且无其他并发症者,在密切监护下可以妊娠,必要时给予治疗。但有下列情况者一般不宜妊娠:心功能Ⅲ一Ⅳ级、既往有心力衰竭病史、肺动脉高压、严重心律失常、右向左分流型先天性心脏病(法洛四联症等)、围生期心肌病遗留有心脏扩大、并发细菌性心内膜炎、风湿热活动期者。如已妊娠应在早期终止。
心脏病孕妇心功能状态良好者,多以剖宫产终止妊娠。不宜妊娠的心脏病病人一旦受孕或妊娠后心功能状态不良者,则流产、早产、死胎、胎儿生长受限、胎儿宫内窘迫及新生儿窒息的发生率明显增加,围生儿死亡率增高。
根据病人所能耐受的日常体力活动将心功能分为四级:
心功能I级:一般体力活动不受限。
心功能Ⅱ级:一般体力活动稍受限制,休息时无自觉症状。
心功能Ⅲ级:心脏病病人体力活动明显受限,休息时无不适,轻微日常活动即感不适,心悸,呼吸困难或继往有心力衰竭病史者。
心功能Ⅳ级:不能进行任何体力活动,休息状态下即出现心衰症状,体力活动后加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