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妊娠期合并心脏病的辅助检查
1.心电图检查
2. X线检查
3. 超声心动图
4. 胎儿电子监护仪
(四)妊娠期合并心脏病的治疗原则
心脏病孕妇的主要死亡原因是心力衰竭和严重的感染。其治疗原则为:
1.非孕期 确定病人是否可以妊娠。
2.妊娠期 凡不宜妊娠却已怀孕者,应在妊娠12周前行人工流产术;妊娠超过12周者应密切监护。对顽固性心力衰竭孕妇应在严密监护下行剖宫产术终止妊娠。
3.分娩期 心功能I一Ⅱ级,胎儿不大,胎位正常,宫颈条件良好者,在严密监护下可经**分娩,第二产程时需助产。心功能Ⅲ一Ⅳ级,胎儿偏大,宫颈条件不佳,合并有其他并发症者,可选择剖宫产终止妊娠。
4.产褥期
产妇应充分休息且需严密监护。按医嘱应用广谱抗生素,产后1周左右无感染征象时停药。心功能Ⅲ级或以上者不宜哺乳。不宜再妊娠者,建议1周行绝育术。
(五)护理措施
1.非孕期 决定是否适宜妊娠。对不应妊娠者,指导病人采取有效措施严格避孕。
2.妊娠期
(1)加强孕期保健,定期产前检查或家庭访视。重点评估心功能及胎儿宫内情况。
若心功能在Ⅲ级或以上,有心力衰竭者,均应立即入院治疗。心功能I一Ⅱ级者,应在妊娠36—38周入院待产。
(2)预防心力衰竭,保证孕妇每天至少10小时的睡眠且中午宜休息2小时,休息时采取左侧卧位或半卧位。指导孕妇应摄入高热量、高维生素、低盐低脂饮食,少量多餐,多食蔬菜和水果。妊娠16周后,每日食盐量不超过4—5g。
(3)预防止疗诱发心力衰竭的各种因素,如贫血、心律失常、妊娠期高血压疾病、各种感染、尤其是上呼吸道感染等。
(4)指导孕妇及家属掌握妊娠合并心脏病的相关知识。及时为家人提供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