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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

2011-11-25 13:27阅读: 来源:医学全在线责任编辑:爱医培训
[导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医师执业活动,加强医师队伍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医师经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后,方可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活动。 执业地点是
医生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医师执业活动,加强医师队伍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医师经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后,方可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活动。

    执业地点是指医师执业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及其登记注册的地址。

    执业类别是指临床、中医(包括中医、民族医和中西医结合)、口腔、公共卫生。

    未经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者,不得从事医疗、预防、保健活动。

    第三条 卫计委负责全国医师执业注册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是医师执业注册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医师执业注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注册条件

    第四条 凡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均可申请医师执业注册。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三)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四)甲类、乙类传染病传染期、精神病发病期以及身体残疾等健康状况不适宜或者不能胜任医疗、预防、保健业务工作的;

    (五)重新申请注册,经卫生行政部门机构或组织考核不合格的;

    (六)卫计委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第三章 注册程序

    第六条 拟在医疗、保健机构中执业的人员,应当向批准该机构执业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拟在预防机构中执业的人员,应当向该机构的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

    拟在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的医疗机构中执业的人员,应当向核发该机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

    第七条 申请医师执业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医师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

    (二)二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两张;

    (三)《医师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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