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爱医培训 考试题库 查分 专题 证件处理

您所在的位置:首页 > 爱医考试 > 临床助理考试辅导 > 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2)

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2)

2011-11-25 13:27阅读: 来源:医学全在线责任编辑:爱医培训
[导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医师执业活动,加强医师队伍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医师经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后,方可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活动。 执业地点是

    (四)注册主管部门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申请人6个月内的健康体检表;

    (五)申请人身份证明;

    (六)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的拟聘用证明;

    (七)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重新申请注册的,除提交前款第二至七项规定的材料外,还应提交医师重新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和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或组织出具的业务水平考核结果证明;

    获得执业医师资格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后二年内未注册者,申请注册时,还应提交在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的机构接受3至6个月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的证明。

    第八条 注册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注册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予以注册,并发给卫计委统一印制的《医师执业证书》。

    第九条 对不符合注册条件的,注册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注册申请之日起30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如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重新申请注册:

    (一)中止医师执业活动二年以上的;

    (二)本办法第五条规定不予注册的情形消失的。

    重新申请注册的人员,应当首先到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或组织,接受3至6个月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方可依照本办法的规定重新申请执业注册。

    第十一条 执业助理医师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后,继续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应当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申请执业医师注册。

    申请人除提交本办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原《医师执业证书》。注册主管部门在办理执业注册手续时,应当收回原《医师执业证书》,核发新的《医师执业证书》。

    第十二条 《医师执业证书》应妥善保管,不得出借、出租、抵押、转让、涂改和毁损。如发生损坏或者遗失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向原发证部门申请补发或换领。损坏的《医师执业证书》,应当交回原发证部门。《医师执业证书》遗失的,原持证人应当于15日内在当地报刊上予以公告。

    第四章 注销注册与变更注册

    第十三条 医师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所在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在30日内报告注册主管部门,办理注销注册:

    (一)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

    (二)受刑事处罚的;

    (三)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的;

    (四)因考核不合格,暂停执业活动期满,经培训后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

    (五)中止医师执业活动满二年的;

    (六)身体健康状况不适宜继续执业的;

    (七)有出借、出租、抵押、转让、涂改《医师执业证书》行为的。

    (八)卫计委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注册主管部门对具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当予以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

    第十四条 被注销注册的当事人如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添加爱医培训微信即可免费获得相关
专业考试题库一套,历年真题、章节
练习题、考试模拟题应有尽有!
手机/微信:17052762074

版权声明:

本网所注明来源为"医学全在线"的文章,版权归作者与本站共同所有,非经授权不得转载。

本网所有转载文章系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且明确注明来源和作者,不希望被转载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我们

联系,我们将立即进行删除处理。
错过此题库今年必不过

热点图文

意见反馈 关于我们 隐私保护 版权声明 友情链接 联系我们

Copyright 2002-2024 Iiyi.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