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澳台学生申请执考有关问题的通知(2)
2010-12-15 15:31阅读: 来源:医考中心责任编辑:爱医培训
[导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取得内地医学专业学历的**、香港、***居民申请参加国家医师资格考试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获准实习的**、香港、***居民应当在机构内不间断完成一年期限的实习。
五、可接受**、香港、***居民实习的大陆机构,必须是提供**、香港、***居民大陆医学专业学历教育的高等院校附属医院。
六、**、香港、***居民在大陆实习期间,按大陆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管理。
七、获准实习的**居民应当持院校接受实习通知书、来往祖国大陆的有效证件,到实习所在地市、县**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相应期限的多次出入境签注及暂住加注手续。
获准实习的香港、***居民直接持来往大陆的有效证件入出境。
八、符合本通知第一、二条规定的**、香港、***居民,申请参加中国医师资格考试,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和卫计委颁布的《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到实习机构所在地的医师资格考试考点办公室报名,并提交相关材料。经审查符合报考条件的,由考点发放《准考证》。
九、取得国家医师资格考试《准考证》的**、香港、***居民,方可参加国家医师资格考试。
考试成绩合格的,按规定授予医师资格,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颁发卫计委统一印制的《医师***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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