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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药师考试药事管理与法规精华资料7(3)

2010-12-13 10:30阅读: 来源:责任编辑:爱医培训
[导读] 刑法(节选) 一、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罪 1、生产、消瘦伪劣商品罪(掌握) 生 ...

2、邮寄的要求
邮寄**品和**,寄件人应当提交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准予邮寄证明。邮政营业机构应当查验、收存准予邮寄证明;没有准予邮寄证明的,邮政营业机构不得收寄。
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主管部门符合安全保障条件的邮政营业机构负责收寄**品和**。邮政营业机构收寄**品和**,应当依法对收寄的**品和**予以查验。

七、审批程序和监督管理(熟悉)
1、 监控信息网络
省级以上人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建立监控信息网络,对定点生产企业、定点批发企业和使用单位的**品和**生产、进货、消瘦、库存、使用的数量以及流向实行实时监控,并与同级**机关做到信息共享。

2、对尚未连接监控信息网络的要求
对尚未连接监控信息网络的**品和**定点生产企业、定点批发企业和使用单位,应当每月通过电子信息、传真、书面等方式,将本单位**品和**生产、进货、消瘦、库存、使用的数量以及流向,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机关;医疗机构还应当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卫生主管部门。

3、过期、损坏药品的处理
**品和**的生产、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对过期、损坏的**品和**应当登记造册,并向所在地县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销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到场监督销毁。
医疗机构对存放在本单位的过期、损坏**品和**,应当按照本条规定的程序向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卫生主管主管部门负责监督销毁。

八 法律责任(熟悉)
1、定点生产、批发企业违规的处罚
定点生产企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消瘦的药品;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定点生产资格:
(一)未按照**品和**度生产计划安排生产的;
(二)未依照规定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生产情况的;
(三)未依照规定储存**品和**,或者未依照规定建立、保存专用账册的;
(四)未依照规定消瘦**品和**的;
(五)未依照规定销毁**品和**的。
定点批发企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消瘦**品和**,或者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经营**品原料药和第一类**原料药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消瘦的药品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并处违法消瘦药品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定点批发资格。
定点批发企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定点批发资格:

(一)未依照规定购进**品和第一类**的;
(二)未保证供药责任区域内的**品和第一类**的**的;
(三)未对医疗机构履行送货义务的;
(四)未依照规定报告**品和**的进货、消瘦、库存数量以及流向的;
(五)未依照规定储存**品和**,或者未依照规定建立、保存专用账册的;
(六)未依照规定销毁**品和**的;
(七)区域性批发企业之间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调剂**品和第一类**,或者因特殊情况调剂**品和第一类**后未依照规定备案的。

2、第二类**零售企业违规的处罚
第二类**零售企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储存、消瘦或者销毁第二类**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消瘦的药品;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第二类**零售资格。


3、取得印鉴卡的医疗机构违规的处罚
取得印鉴卡的医疗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印鉴卡;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
(一)未依照规定购买、储存**品和第一类**的;
(二)未依照规定保存**品和**专用处方,或者未依照规定进行处方专册登记的;
(三)未依照规定报告**品和**的进货、库存、使用数量的;
(四)紧急借用**品和第一类**后未备案的;
(五)未依照规定销毁**品和**的。

4、处方调配、核对人员违规的处罚
具有**品和第一类**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开具
**品和第一类**处方,或者未按照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的要求使用**品和第一类**的,尤其所在医疗机构取消其**品和第一类**处方资格;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
执业医师未按照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的要求使用第二类**或者未使用专用处方开具第二类**,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
处方的调配人、核对人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对**品和第一类**处方进行核对,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

5、生产、消瘦假劣药品及现金*的处罚
定点生产企业、定点批发企业和第二类**零售企业生产、消瘦假劣**品和**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取消其定点生产资格、定点批发资格或者第二类**零售资格,并依照药品管理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定点生产企业、定点批发企业和其他单位使用现金进行**品和***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的药品,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6、发生**品和**被盗、被抢、丢失案件的单位的处罚
发生**品和**被盗、被抢、丢失案件的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或者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报告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3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上级主管部门的,尤其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的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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