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乡村医生从业管理,规范乡村医生考核,提高乡村医生队伍素质,更好地为广大农村居民健康服务,根据《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和卫计委《乡村医生考核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乡村医生考核,是指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按照《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对乡村医生从业情况定期进行的考核。每2年考核一次,考核工作于每个考核周期当年12月上旬完成。 第三条考核对象为全省经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注册,依法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在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的乡村医生。在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的执业(助理)医师的考核,按有关规定执行,但应与乡村医生同期进行考核。 第四条考核应当坚持科学、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第五条省、设区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村医生考核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村医生考核的组织工作。 第二章考核机构 第六条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成立乡村医生考核委员会,负责乡村医生考核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七条考核委员会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县、乡镇医疗卫生机构的卫生管理及卫生技术人员组成,人员数总数为7人以上单数,其中卫生技术人员占50%以上。考核委员会可在**举办的乡镇卫生院设立考核小组,负责辖区内乡村医生的考核工作。考核小组由乡镇卫生院的卫生管理和卫生技术人员组成,人数总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卫生技术人员占50%以上。 第八条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本实施细则,结合当地实际,制定考核工作制度、考核工作方案,规范考核工作。 第三章考核内容 第九条乡村医生考核包括业务考核和职业道德评定两方面内容。 第十条业务考核实行百分制。主要内容包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