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考核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考核委员会应当于考核前30日,通过乡镇卫生院等将书面通知送达需要接受考核的乡村医生,乡村医生收到书面考核通知后签字,签字材料留存于考核委员会备案。
书面考核通知应包括考核时间、地点、内容、程序等内容。
(二)考核委员会(小组)按照上述第十二条规定的考核方式对乡村医生进行考核。
(三)考核委员会(小组)根据业务考评情况和职业道德评定情况综合评定考核结果。
(四)考核委员会应于考核完成后15日内向乡村医生书面送达考核结果。
(五)乡村医生对考核结果签署意见,如乡村医生不签署意见,送达人及证人应签署送达时间、地点等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