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网站消息,卫计委《医师资格考试违纪违规处理规定(征求意见稿)》6日起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3月10日。征求意见稿全文如下:
医师资格考试违纪违规处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医师资格考试(以下简称考试)工作的管理,规范考试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保障考试公平、公正,维护考生和考试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以下简称《执业医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考生和考试工作人员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第三条 对考试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应当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规范、适用规定准确。
第四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全国考试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和处理工作。
地市级以上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考试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和处理工作。
在同级卫生行政部门下,国家医学考试中心、考区、考点的考试机构分别负责本辖区内考试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及处理相关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二章 考生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第五条 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当次该单元(考站)考试成绩无效。
(一)进入考场时, 经提醒仍未按要求将规定物品放在位置的;
(二)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后,未在规定位置参加考试的;
(四)未按要求使用考试规定用笔或者纸答题的;
(五)未按要求在试卷、答卷(含答题卡,下同)上正确书写本人信息、填涂答题信息或者标记其他信息的;
(六)开考半小时后,经考试工作人员提醒仍不在答卷上填写本人信息的;
(七)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八)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座位或考场的;
(九)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