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在考室或者考场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经劝阻仍不改正的;
(十一)在评阅卷过程中,主观题答案具有完全一致的观点和文法的;
(十二)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一般违纪违规行为。
第六条 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当次考试成绩无效:
(一)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后,被查出携带记载医学内容的材料或者工具的;
(二)填写他人识别信息或试卷标识信息的;
(三)抄袭、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
(四)在考场警戒线范围内交接或者交换试卷、答卷等考试相关材料的;
(五)故意损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设备、材料的;
(六)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较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应当将查获的材料或工具交由当地考试机构统一管理。
第七条 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当次考试成绩无效,并取消其此后连续两年的报考资格。
(一)利用伪造证件、证明及其他虚假材料报名或参加考试的;
(二)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后,查出携带电子工具作弊的;
(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将试卷、答卷或者涉及试题的作答信息材料带出考室的;
(五)经警告仍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扰乱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秩序;
(六)与考试工作人员串通进行作弊的;
(七)威胁、侮辱、殴打考试工作人员的;
(八)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第八条 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参与有组织作弊,当次考试成绩无效,并取消报考资格。
(一)由他人代替参加考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