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在考场警戒线范围内进行通讯,发送或者接收试卷内容或答案的;
(三)散布谣言,扰乱考试环境,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四)考前非法获取、持有、使用、传播试题或答案的;
(五)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的违纪违规行为。
有前款规定情形,涉及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九条 考试结束后发现并认定考生有违纪违规行为的,依照本规定相关条款进行处理。
已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的,由发放证书的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情况,作出取消单元成绩、取消医师资格并收回《医师资格证书》、吊销《医师执业证书》、取消规定年限内报考资格等相关处理,并进行通报。
第十条 在校医学生、在职教师参与有组织作弊的,通报其所在学校,由学校根具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直至开除学籍或予以解聘,并取消在校学生三年的报考资格。
医师参与有组织作弊的,已经取得医师资格且尚未注册的,取消其三年的注册资格;已经注册的,尤其执业注册主管部门注销注册,吊销《医师执业证》,并取消其三年的注册资格;有本规定其他违纪违规行为的,参照上述规定给予相关行政处罚。有关情况向其所在相关单位通报。
其他人员参与有组织作弊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向相关单位通报,并建议给予其相应处分;涉及违法犯罪的,依法追求其法律责任。
第三章 考试工作人员和考点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第十一条 考试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在考试考务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停止其参加考试工作,由考试机构视情节轻重作出或者建议其所在单位给予相应的处分,并调离考试工作单位或岗位。涉及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一)为考生或者考试工作人员提供虚假证明、证件,或者违规修改考生档案(含电子档案)的;
(二)擅自变更考试时间、地点或者考试安排的;
(三)因工作失误,导致辖区内部分考生未能如期参加考试并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
(四)通过提示或暗示帮助考生答题的;
(五)擅自将试题、答卷以及与考试相关内容的材料带出考室或者传递给他人的;
(六)偷换、涂改考生答卷、考试成绩或者考场原始记录材料的;
(七)未按规定保管、使用、销毁考试材料的;
(八)因未认真履行职责,造成所负责标准考室的雷同率达到60%的;
(九)评卷工作人员造成卷面成绩错误,成绩错误试卷数量占其评卷总量1%以上的;
(十)与考生或其他人员串通,在考试期间帮助考生实施违纪违规行为的;
(十一)应当回避考试工作却隐瞒不报的;
(十二)利用考试工作便利,索贿、受贿、以权谋私的;
(十三)诬陷、打击报复考生或者其他考试工作人员的;
(十四)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违反考务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十二条 考点因考试工作人员不负责任,造成考试组织管理混乱,违纪违规现象严重的,给予警告或全国通报,并追究相关管理人员的责任。
雷同率达到60%的标准考室占所在考点标准考室总数20%以上的,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取消该考点此后连续2年承办考试的资格。期满后,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对其进行评估,重新确定其承办考试资格,并将有关情况报国家医学考试中心备案。
第十三条 违反试题开发工作制度和安全保密规定,造成不良影响但未泄密的,应当给予批评教育直至停止参加考试工作的处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有关规定的,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 考试工作人员以外的其他人员如有干扰考试行为的,卫生行政部门或考试机构应建议有关单位给予相应行政处分。涉及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