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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12318]中医助理医师[含解析] - lqj1393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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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男,35岁,因发热,咳嗽、头痛、腰痛4天,体温在39~40℃。查体:面部潮红,眼球结膜水肿,软腭有充血和出血点。化验:血常规WBC12×10/L,中性89%,血小板50×10/L,尿常规除蛋白(+++)外,余无异常。医生首先考虑的诊断是

正确答案: D

解析: 考点:1.根据流行病学资料、临床表现、常规检查、病原学检查等可明确诊断。2.病原学检查方面,血清特异性抗体IgM阳性;血或尿标本病毒抗原或病毒RNA阳性可确诊。3.在本病的发热期应与上呼吸道感染、流感、流脑等鉴别;低血压休克期应与中毒型菌痢、休克型肺炎等鉴别,出血倾向明显者应与血小板减少性紫癜等鉴别;以急性肾衰少尿为主要表现者应与急性肾小球肾炎等鉴别。

2.下列何经从耳后,进入耳中,出走耳前

正确答案: E

解析: 足少阳胆经耳部支脉:从耳后进入耳中,出走耳前,至目外眦后方。手少阳三焦经耳部支脉:从耳后进入耳中,出走耳前,与前脉交叉于面颊部,到达目外眦(丝竹空之下)。足少阳胆经和手少阳三焦经均从耳后,进入耳中,出走耳前,但该题选项中无手少阳三焦经,故足少阳胆经为正确答案。

3.瘕瘕患者若邪实正盛,肌肤甲错,首选

正确答案: B

解析: 考点:1.气滞型--主证:小腹有包块,积块不坚,推之可移,时聚时散,或上或下,时感疼痛,痛无定处,小腹胀满,胸闷不适,精神抑郁,舌红、苔薄,脉沉弦。治法:疏肝解郁,行气散结。方药:香棱丸。2.血瘀型--主证:小腹有包块,积块坚硬,固定不移,疼痛拒按,肌肤少泽,口干不欲饮,月经延后或淋漓不断,面色晦暗,舌紫黯,苔厚而干,脉沉涩有力。治法:活血破瘀,散结消癥。方药:桂枝茯苓丸。若邪实正盛,肌肤甲错者,可选用大黄廑虫丸。3.痰湿型--主证:小腹有包块,推之不坚,或时作痛,带下量多,色白质稠,胸脘痞闷,时欲呕恶,

4.关于利水渗湿药的功效说法不正确的有

正确答案: E

解析: 考点:1.本类药物味多甘淡,具有利水消肿、利尿通淋、利湿退黄等功效,适用于小便不利、水肿、淋证、黄疸、湿疮、泄泻、带下、湿温和湿痹等水湿所致的各种病证。2.根据不同病证,可分别与解表药、温补脾肾药、清热药、凉血止血药、行气药、健脾化湿药等配伍应用。本类药物易耗伤津液,慎用于阴亏津少、肾虚遗精遗尿等病证。

5.经断前后,头晕耳鸣,腰酸腿软,烘热汗出,五心烦热,失眠多梦,口燥舌干,或皮肤瘙痒,月经周期紊乱,量少或多,经色鲜红,舌红,苔少,脉细数。方选

正确答案: B

解析: 考点:1.肾阴虚型--主证:经断前后,头晕耳鸣,腰酸腿软,烘热汗出,五心烦热,失眠多梦,口燥舌干,或皮肤瘙痒,月经周期紊乱,量少或多,经色鲜红,舌红,苔少,脉细数。治法:滋肾益阴,育阴潜阳。方药:六味地黄丸加减。2.肾阳虚型--主证:经断前后,头晕耳鸣,腰痛如折,腹冷阴坠,形寒肢冷,尿频或失禁,带下量多,月经不调,量多或少,色淡质稀,精神萎靡,面色晦暗,舌淡,苔白滑,脉沉细而迟。治法:温肾壮阳,填精养血。方药:右归丸。

6."阳胜则热"的证候性质是

正确答案: C

解析: "阳胜则热"是指阳偏胜时会引起热象。由于阳是以热、动、燥为特点的,所以阳偏胜即出现热象,如壮热心烦、面红目赤等。属于实热证的范畴。

7.哪项不是妊娠的生理现象

正确答案: E

解析: 考点:从怀孕到分娩这个阶段,称为"妊娠",也称"怀孕"。1.妊娠后月经停止来潮。由于阴血下注冲任,以养胎元,机体出现"血感不足,气易偏盛"的特点。2.初期常出现厌食、择食,恶心呕吐,头晕等现象。一般孕2~3个月后多能自然消失。3.初期孕妇自觉乳房胀大。妊娠3个月后,白带稍增多,乳头乳晕颜色加深。妊娠4~5个月后,孕妇可自觉胎动,小腹部逐渐膨隆。妊娠6个月后,胎体渐大,阻滞气机,水道不利,可出现轻度肿胀。妊娠末期胎儿压迫膀胱与直肠,可见小便频数,大便秘结等。4.脉象在妊娠3个月后.六脉平和滑利,按之不绝,尺

8.正常尿的比重是

正确答案: C

解析: [正常值范围] 1.003—1.030,晨尿常1.020左右。正常人一天中尿比重为1.15-1.025之间,最大的波动幅度可达1.003-1.030之间。

9.婚后多久未孕,可诊为不孕症

正确答案: B

解析: 考点:女子婚后夫妇同居2年以上,配偶生殖功能正常,未避孕而未受孕者;或曾孕育过,未避孕又2年以上未受孕者,称为"不孕症"。前者称为"原发性不孕症",后者称为"继发性不孕症"。古称前者为"全不产",后者为"断绪"。

10.下列哪项不是医疗机构应当在12小时内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的重大医疗过失行为

正确答案: D

解析: 参见《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四条:发生下列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医疗机构应当在12小时内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一)导致患者死亡或者可能为二级以上的医疗事故;(二)导致3人以上人身损害后果;(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条关于医疗事故的分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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