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业药师注册制度总结(5)
2010-11-29 15:09阅读: 来源:两全其美学习网责任编辑:爱医培训
[导读] 持有《执业药师***书》的人员,经向注册机构申请注册并取得《执业药师注册证》后,方可以执业药师身份执业,以下是对执业药师注册制度的总结
第二十条 对不予注册或注销注册持有异议的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提**讼。
第二十一条 凡以骗取、转让、借用、伪造《执业药师***书》、《执业药师注册证》和《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登记证书》等不正当手段进行注册的人员,一经发现,由执业药师注册机构收缴注册证并注销注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执业药师注册机构的工作人员,在注册工作中**、**、**,尤其所在单位依具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持有《执业药师***书》的人员未经注册,不具有执业药师身份,不得从事执业药师业务活动,其所出具的与执业药师业务有关的证明,均属无效。
第二十四条 执业单位系指合法的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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