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业药师注册制度总结(3)
2010-11-29 15:09阅读: 来源:两全其美学习网责任编辑:爱医培训
[导读] 持有《执业药师***书》的人员,经向注册机构申请注册并取得《执业药师注册证》后,方可以执业药师身份执业,以下是对执业药师注册制度的总结
(一)《执业药师***书》和《执业药师注册证》;
(二)执业单位考核材料;
(三)《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登记证书》;
(四)县级(含)以上医院出具的本人6个月内的健康体检表。
第十二条 凡取得《执业药师***书》,按规定完成继续教育学分,可保留执业药师资格。取得《执业药师***书》一年后申请注册的,除按第九条规定外,还需同时提交载有本人参加继续教育记录的《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登记证书》。
第三章 注册与管理
第十三条 执业药师注册机构须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条件者予以注册;对不符合条件者不予注册,同时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执业药师注册机构根据申请注册者的《执业药师***书》中注明的专业类别进行注册。
第十五条 执业药师注册机构办理注册时,在《执业药师***书》中的注册情况栏内加盖注册专用***,并发给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印制的《执业药师注册证》。
第十六条 执业药师在同一执业地区变更执业单位或范围的,须到原执业药师注册机构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填写“执业药师变更注册登记表”,并提交以下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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