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人事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
为贯彻落实人事部、卫计委《关于加**生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的通知》(人发[2000]114号)的精神,科学、客观、公正的评价卫生专业人员的技术水平和能力,完善评价机制,提高卫生专业人员的业务素质,现将卫计委、人事部共同制定的《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及《临床医学、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1.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
2.临床医学、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附件1:
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
考试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人事部、卫计委《关于加**生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的通知》(人发[2000]114号)精神,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内从事医疗、预防、保健、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以下简称"技术")专业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 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技术专业实行全国统一组织、统一考试时间、统一考试大纲、统一考试、统一合格标准的考试制度,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
第四条 本规定下发之日前,已按国家规定取得卫生系列初、 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其资格继续有效.本规定下发后,各地、各部门不再进行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考试和评审.通过考试取得专业技术资格,表明其已具备担任卫生系列相应级别专业技术职务的水平和能力,用人单位根据工作需要,从获得资格证书的人员中择优聘任.
第五条 预防医学、药学、护理、技术专业分为初级资格、中级资格、高级资格.全科医学专业分为中级资格、高级资格.
(一)取得初级资格,根具有关规定,并按照下列条件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1、药、护、技师:取得中专学历,担任药、护、技士职务满5年;取得大专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3年;取得本科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年.
2、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人员只可聘任药、护、技士职务.
(二)取得中级资格,并符合有关规定,可聘任主治(管)医师,主管药、护、技师职务.
(三)高级资格的取得均实行考评结合方式,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六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的有关规定,参加国家医师资格考试,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可聘任医士职务;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可聘任医师职务.
第七条 人事部和卫计委共同负责国家预防医学、全科医学、 药学、护理、技术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政策制定、组织协调等工作.
卫计委负责拟定考试大纲和,组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家级题库,组织实施考试工作,管理考试用书,规划考前培训,研究考试办法,拟定合格标准等工作.
人事部负责审定考试大纲和试题,会同卫计委对考试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和确定合格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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