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纳入中医药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大纲的通知
各位考生:
根据《卫计委办公厅关于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工作任务分工的意见》(卫办综发[2012]137号)的有关要求,我中心决定自2013年起,将《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纳入中医药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大纲中(详见附件).请广大考生及时下载并认真学习备考.
附件:《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师资格认证中心
2012年12月12日
附件
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根据医疗卫生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结合医疗机构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内所有从业人员,包括:
(一)管理人员.指在医疗机构及其内设各部门、科室从事计划、组织、协调、控制、决策等管理工作的人员.
(二)医师.指依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注册在医疗机构从事医疗、预防、保健及临床科研教学等工作的人员.
(三)护士.指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依法在医疗机构从事护理工作的人员.
(四)医技人员.指医疗技术人员,主要包括医疗机构内各种检验检查科室技术人员、口腔技师、康复理疗师、医学物理工程师和医疗器械检验、维护人员等.
(五)药学技术人员.指依法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称,在医疗机构从事药学工作的药师及技术人员.
(六)其他人员.指除以上五类人员外,在医疗机构从业的其他人员,主要包括物资、总务、设备、信息、统计、财务、基本建设、后勤等部门工作人员.
第三条 医疗机构从业人员,既要遵守本文件所列基本行为规范,又要遵守与职业相对应的分类行为规范.
第二章 医疗机构从业人员基本行为规范
第四条 以人为本,践行宗旨.坚持救死扶伤、防病治病的宗旨,以病人为中心,全心全意为人民健康服务.
第五条 遵纪守法,依法执业.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医疗卫生行业规章和纪律,严格执行所在医疗机构各项制度规定.
第六条 尊重患者,关爱生命.遵守医学伦理道德,尊重患者的知情同意权和隐私权,为患者保守医疗秘密,维护患者合法权益;尊重患者被救治的权利,不因种族、宗教、地域、贫富、地位、残疾、疾病等歧视患者.
第七条 优质服务,医患和谐.言语文明,举止端庄,认真践行医疗服务承诺,加强与患者的交流与沟通,自觉维护行业形象.
第八条 廉洁自律,恪守医德.弘扬高尚医德,严格自律,不索取和非法收受患者财物,不利用执业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不收受医疗器械、药品、试剂等生产、消瘦企业或人员以各种名义、形式给予的回扣、提成,不参与其提供的各类娱乐活动;不违规参与医疗广告宣传和药品医疗器械促销,不倒卖号源.
第九条 严谨求实,精益求精.热爱学习,钻研业务,努力提高专业素养,抵制学术不端行为.
第十条 爱岗敬业,团结协作.忠诚职业,尽职尽责,正确处理同行同事间关系,互相尊重,互相配合,和谐共事.
第十一条 乐于奉献,热心公益.积极参加上级安排的指令性医疗任务和社会公益性的扶贫、义诊、助残、支农、援外等活动,主动开展公众健康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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