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药学技术人员行为规范
第三十五条 严格执行药品管理法律法规,科学指导用药,保障用药合理、安全.
第三十六条 认真履行处方审核调配职责,坚持查对制度,不得对处方所列药品擅自更改或代用.
第三十七条 配合医师做好患者用药使用禁忌、不良反应、注意事项和使用方法的解释说明,详尽解答用药疑问.
第三十八条 严格执行药品采购、验收、保管、供应等各项制度规定,不得私自消瘦、使用非正常途径采购的药品.
第三十九条 加强药品不良反应监测,自觉执行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制度.
第八章 其他人员行为规范
第四十条 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增强为临床服务的意识,保障医疗机构正常运营.
第四十一条 刻苦学习,钻研技术,熟练掌握本职业务技能,认真执行各项具体工作制度和技术操作常规.
第四十二条 严格执行财务、物资、采购等管理制度,认真做好设备和物资的计划、采购、保管、报废等工作,廉洁奉公,不谋私利.
第四十三条 严格执行医疗废物处理规定,不得随意丢弃、倾倒、堆放、使用、买卖医疗废物.
第四十四条 严格执行信息安全和医疗数据保密制度,不得随意泄露、买卖医学信息.
第四十五条 勤俭节约,爱护公物,保持环境卫生,为患者提供清洁整齐、舒适便捷、秩序良好的就医环境.
第九章 实施与监督
第四十六条 医疗机构行政班子负责本规范的贯彻实施.主要责任人要以身作则,模范遵守本规范,同时抓好本单位的贯彻实施.
第四十七条 医疗机构相关职能部门协助行政班子抓好本规范的落实,纪检监察纠风部门负责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八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贯彻执行本规范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九条 医疗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实施和执行本规范的情况,应列入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和医务人员年度考核、定期考核和医德考评的重要内容,作为医疗机构等级评审、医务人员职称晋升、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
第五十条 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违反本规范的,由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取消当年评优评职资格或缓聘、解职待聘、解聘.其中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由有关纪检监察部门按照党纪政纪案件的调查处理程序办理;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由有关卫生行政部门依法给予警告、暂停执业或吊销执业证书;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医疗机构内的实习人员、进修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但尚未进行执业注册的人员等,根据其在医疗机构内从事的工作性质和职业类别,参照相应人员分类执行本规范.
第五十二条 本规范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计委负责解释.
第五十三条 本规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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