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将试卷、答卷或者涉及试题的作答信息材料带出考室的;
(五)经警告仍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扰乱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秩序;
(六)与考试工作人员串通进行作弊的;
(七)威胁、侮辱、殴打考试工作人员的;
(八)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第八条 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参与有组织作弊,当次考试成绩无效,并取消报考资格。
(一)由他人代替参加考试的;
(二)在考场警戒线范围内进行通讯,发送或者接收试卷内容或答案的;
(三)散布谣言,扰乱考试环境,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四)考前非法获取、持有、使用、传播试题或答案的;
(五)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的违纪违规行为。
有前款规定情形,涉及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九条 考试结束后发现并认定考生有违纪违规行为的,依照本规定相关条款进行处理。
已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的,由发放证书的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情况,作出取消单元成绩、取消医师资格并收回《医师资格证书》、吊销《医师执业证书》、取消规定年限内报考资格等相关处理,并进行通报。
第十条 在校医学生、在职教师参与有组织作弊的,通报其所在学校,由学校根具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直至开除学籍或予以解聘,并取消在校学生三年的报考资格。
医师参与有组织作弊的,已经取得医师资格且尚未注册的,取消其三年的注册资格;已经注册的,尤其执业注册主管部门注销注册,吊销《医师执业证》,并取消其三年的注册资格;有本规定其他违纪违规行为的,参照上述规定给予相关行政处罚。有关情况向其所在相关单位通报。
其他人员参与有组织作弊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向相关单位通报,并建议给予其相应处分;涉及违法犯罪的,依法追求其法律责任。
第三章 考试工作人员和考点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第十一条 考试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在考试考务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停止其参加考试工作,由考试机构视情节轻重作出或者建议其所在单位给予相应的处分,并调离考试工作单位或岗位。涉及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一)为考生或者考试工作人员提供虚假证明、证件,或者违规修改考生档案(含电子档案)的;
(二)擅自变更考试时间、地点或者考试安排的;
(三)因工作失误,导致辖区内部分考生未能如期参加考试并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
(四)通过提示或暗示帮助考生答题的;
(五)擅自将试题、答卷以及与考试相关内容的材料带出考室或者传递给他人的;
(六)偷换、涂改考生答卷、考试成绩或者考场原始记录材料的;
(七)未按规定保管、使用、销毁考试材料的;
(八)因未认真履行职责,造成所负责标准考室的雷同率达到60%的;
(九)评卷工作人员造成卷面成绩错误,成绩错误试卷数量占其评卷总量1%以上的;
(十)与考生或其他人员串通,在考试期间帮助考生实施违纪违规行为的;
(十一)应当回避考试工作却隐瞒不报的;
(十二)利用考试工作便利,索贿、受贿、以权谋私的;
(十三)诬陷、打击报复考生或者其他考试工作人员的;
(十四)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违反考务管理规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