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妊娠合并心脏病的诊断标准

2013-11-05 17:15阅读: 来源:网络责任编辑:爱医培训
[导读] 妊娠合并心脏病的诊断标准,本文由爱爱医医学考试中心网为您整理,敬请关注。

  纽约心脏病协会将心脏病孕妇心功能分4级:

  ①Ⅰ级:一般体力活动不受限制。

  ②Ⅱ级:一般体力活动轻度受限制,活动后心悸、轻度气短,休息时无症状。

  ③Ⅲ级:一般体力活动明显受限制,休息时无不适,轻微日常工作即感不适、心悸、呼吸困难,或既往有心力衰竭史者。

  ④Ⅳ级:一般体力活动严重受限制,不能进行任何体力活动,休息时有心悸、呼吸困难等心力衰竭表现。

  诊断时应注意以下有意义的诊断依据:妊娠前有心悸、气短、心力衰竭史,或曾有风湿热病史,体检、X线、心电图检查曾被诊断有器质性心脏病。有劳力性呼吸困难,经常性夜间端坐呼吸、咯血,经常性胸闷胸痛等临床症状。有发绀、杵状指、持续性颈静脉怒张。心脏听诊有舒搜集整理张期2级以上或粗糙的全收缩期3级以上杂音。有心包摩擦音、舒张期奔马律和交替脉等。心电图有严重心律失常,如心房颤动、心房扑动、Ⅲ度房室传导阻滞、ST段及T波异常改变等。X线检查显示心脏显著扩大,尤其个别心腔扩大。超声心动图检查示心肌肥厚、瓣膜运动异常、心内结构畸形。

  根据心脏病种类、病变程度等,综合判断耐受妊娠的能力。

  1.心脏病变较轻,心功能Ⅰ~Ⅱ级,既往无心力衰竭史,可以妊娠。

  2.心脏病变较重、心功能Ⅲ~Ⅳ级、既往有心力衰竭史、有肺动脉高压、右向左分流型先天性心脏病、严重心律失常、风湿热活动期、心脏病并发细菌性心内膜炎、急性心肌炎、年龄在>35岁心脏病病程较长,发生心力衰竭的可能性极大,不宜妊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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