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的管辖和适用是执业药师考试大纲包含的内容,爱爱医医学考试中心网搜集整理相关内容供大家学习参考。
(1)行政处罚除法律、规另有规定外,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
(2)两个以上依法享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如对同一行政违法案件都有管辖权,行政机关对该案件的管辖发生争议,双方协商不成的,应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管辖。
(3)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必须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
(1)适用条件必须已经实施了违法行为贵州`学习网搜集整理,且该违法行为违反了规范;行政相对人具有责任能力;行政相对人的行为依法应当受到处罚;违法行为未超过追究时效。
(2)适用方式
不予处罚:①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②违法行为在两内未被发现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再给予行政处罚;③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④如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受行政处罚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贵州`学习网搜集整理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①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②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③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④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执业药师辅导:行政处罚的管辖和适用,由爱爱医医学考试中心网为了让您轻松考试特意整理,请关注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