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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师资格考试**处理暂行规定(2)

1970-01-01 08:00阅读: 来源:未知责任编辑:爱医培训
[导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医师资格考试管理秩序,保证考试的顺利实施,保障参加考试的考生和有关人员的合法权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医师资格考试遵循以法治考、从严治考的原则,对违反医师资格考试纪律的考生和考试工作人员,依照本规定给予处理。 第三条

第六条 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单元考试成绩:

(一)考试中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手势;

(二)夹带与考试有关的资料;

(三)接传答案或交换答卷;

(四)抄袭他人答卷或有意将自己的答卷让他人抄袭;

(五)考试期间撕毁试卷、答题卡或将试卷、答题卡带出考场;

(六)有其他舞弊行为。

第七条 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当年考试成绩:

(一)扰乱考场及考试有关工作场所秩序;

(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执行公务;

(三)威胁考试工作人员安全或公然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

(四)由他人***,偷换答卷,涂改成绩;

(五)被两次取消单元考试成绩;

(六)有其他严重舞弊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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