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增加《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的说明
自2013 年起,在本专业的《全国中医药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大纲与细则》中加入《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全文如下).
医技人员行为规范
第三十一条 爱护仪器设备,遵守各类操作规范,发现患者的检查项目不符合医学常规的,应及时与医师沟通.
第三十二条 正确运用医学术语,及时、准确出具检查、检验报告,不谎报数据,不伪造报告.发现检查检验结果达到危急值时,应及时提示医师注意.
第三十三条 指导和帮助患者配合检查,耐心帮助患者查询结果,对接触传染性物质或放射性物质的相关人员,进行告知并给予必要的防护.
第三十四条 合理采集、使用、保护、处置标本,不得违规买卖标本,谋取不正当利益.
药学技术人员行为规范
第三十五条 严格执行药品管理法律法规,科学指导用药,保障用药合理、安全.
第三十六条 认真履行处方审核调配职责,坚持查对制度,不得对处方所列药品擅自更改或代用.
第三十七条 配合医师做好患者用药使用禁忌、不良反应、注意事项和使用方法的解释说明,详尽解答用药疑问.
第三十八条 严格执行药品采购、验收、保管、供应等各项制度规定,不得私自消瘦、使用非正常途径采购的药品.
第三十九条 加强药品不良反应监测,自觉执行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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