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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师执业地点中县及县以下医疗机构范围界定原则

2013-02-25 14:52阅读: 来源:卫生部责任编辑:爱医培训
[导读]  在《关于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的暂行规定》(卫医发〔2001〕169号)第二条第二款中,“县及县级以下医疗机构”主要指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确有需要的,可以扩展到县医院、县中医院和县妇幼保健院。

  关于医师执业地点中县及县以下医疗机构范围界定,卫计委给予的批复如下:

  广东省卫生厅:

你厅《关于医师执业范围核定有关问题的请示》(粤卫〔2012〕36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在《关于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的暂行规定》(卫医发〔2001〕169号)第二条第二款中,“县及县级以下医疗机构”主要指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确有需要的,可以扩展到县医院、县中医院和县妇幼保健院。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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