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辖内各医疗卫生机构,根据省卫生厅《关于做好医师资格考试报名备案工作的通知》(粤卫办函(2017)37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现就我区医师资格考试报名备案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1、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在确定接收医学专业毕业生在本单位试用后,应于2017年10月31日前组织拟于2018年在本机构报名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人员进行医师资格考试报名备案,并填写《广东省医师资格考试报名人员试用备案汇总表》,否则将影响2018年医师资格考试报名。
2、2017年已在我区参加医师资格考试但没有通过,并且仍在原试用单位及原试用岗位试用,且拟于2018年继续在我区原试用单位报名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考生,可持2017年实践技能考试或医学综合考试准考证报名参加2018年的医师资格考试,免予办理此次备案手续。
向试用单位提交备案申请书时间
地区 | 提交备案申请书时间 |
深圳市 |
2017年10月31日前 |
广州市天河区 | |
广州市海珠区 | |
广州市白云区 | |
惠州市 | |
惠州仲恺高新区 | |
潮州市 | |
云浮市 | |
韶关市 | |
清远市清新区 | 2017年10月26日前 |
江门开平市 | 2017年10月20日前 |
中山大学附属第6医院 | |
广东珠海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