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章 医疗机构暂行规定
一、组织(熟悉)
1.药事管理委员会的组成 药事管理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医疗机构医疗业务主管负责人任主任委员,药学部门负责人任副主任委员。
2.药事管理委员会的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药品管理法》。按照《药品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机构有关药事管理工作的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
(2)确定本机构用药目录和处方手册。
(3)审核本机构拟购入药品的品种、规格、剂型等,审核申报配制新制剂及新药上市后临床观察的申请。
(4)建立新药引进评审制度,制定本机构新药引进规则,建立评审专家库组成评委,负责对新药引进的评审工作。
(5)定期分析本机构药物使用情况,组织专家评价本机构所用药物的临床疗效与安全性,
提出淘汰药品品种意见。
(6)组织检查毒、麻、精神及放射性等药品的使用和管理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7)组织药学教育、培训和监督,指导本机构临床各科室合理用药。
二、药学部门(熟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