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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卫生资格考试之前,这些事情大家千万要记得做!

2020-09-18 08:51阅读: 来源:文都网校责任编辑:爱医培训
[导读] 2020年卫生资格考试人机对话考试即将于9月19日开考,延期了这么久,终于还是来了,考试之前,这些事情大家千万不要忘记,否则可能会让你白白辛苦复习一年。

2020年卫生资格考试人机对话考试即将于9月19日开考,延期了这么久,终于还是来了,考试之前,这些事情大家千万不要忘记,否则可能会让你白白辛苦复习一年。

1、各地疫情防控要求不同,但是健康码、行程码等相关证明必不可少,一定要提前准备好。

2、有效期内的身份证件、准考证必须携带,严禁携带任何通讯工具及电子产品进入考场。→→2020年卫生资格考试准考证打印入口

3、核酸检测证明(多数考区要求来自疫情高、中风险地区、国(境)外入境等考生必须持有,也有部分考区要求所有考生必须持有,具体依照当地疫情防控要求)

注意:这些考区考生参加2020卫生资格考试必须提供核酸检测报告

4、医用外科口罩。

5、建议提前一天熟悉考场路线,做好规划,将所有情况都考虑周全,能消除考试的焦虑感,有助于在考试时更快的进入状态,心无旁骛,全力考试。

6、距离考试越近,越是考验考生的心态。心态对很多考生来说就决定了能否在考试中稳定甚至超常发挥,一举拿下考试。太过于患得患失,担心准备不够,反而影响心态,影响发挥。放松心情,相信自己,发挥真实的水平,一定没有问题。

注:部分地区出现考场变更的状况,建议考生在考前重新登录官网查看考场、考试地点等信息,看是否出现变更。

卫生资格考试疫情防控须知

1.备考过程中做好自我防护,注意个人卫生,加强营养和合理休息,防止过度紧张和疲劳,以良好心态和身体素质参加考试,避免出现发热、咳嗽、腹泻等异常症状;提前准备好一次性医用口罩、手套、消毒湿巾等防护物品。

2.及时了解考区、考点当地的疫情防控要求,提前做好个人健康监测、申报等工作;需要提供核酸检测或其他相关证明的,务必注意当地规定的证明有效时间。

3.考试当天提前到达考场,配合现场工作人员做好体温检测、健康码查验等工作,符合健康要求方可持有效身份证件、准考证入场参加考试。

4.参加考试应全程佩戴口罩,在接受身份识别验证等特殊情况下须摘除口罩。注意手部卫生,做好个人防护,不与无关人员交流,在入场及考后离场等人群聚集环节保持安全距离。

5.考试过程中出现发热、咳嗽、腹泻等异常症状的须接受专业评估,确需在隔离试室考试的须服从工作人员安排。

6.不得隐瞒本人健康状况和旅居行程,不得故意压制已有的发热、咳嗽、腹泻等异常症状。如因故意瞒报、漏报以上情况后参加考试,造成疫情传播或其他严重后果的,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卫生资格考试人机对话考试时间
考试科目 考试日期和时间
基础知识 9月19、20、26、27日 8∶30—10∶00
相关专业知识 10∶45—12∶15
专业知识 14∶00—15∶30
专业实践能力 16∶15—17∶45

注:人机对话考试各专业具体考试日期安排以准考证为准。→→2020年卫生资格考试人机对话各专业考试时间

卫生资格考试人机对话考试即将开考,大家对考场规则了解多少呢?

卫生资格考试考场规则

第一条 将本人准考证和身份证件放在桌面左上角待查验。

第二条 参加人机对话考试的考生请注意

1.禁止携带通讯工具、电子产品、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进入座位;请将手机关机后放到的位置,不得随身携带。

2.禁止佩戴手表和携带任何文具进入座位。

3.答题时出现考试机故障等问题,请及时向监考人员举手报告。

第三条 参加纸笔考试的考生需注意:

1.仔细核对本人准考证信息和座位贴信息是否一致,如有错误请立即报告。如考试开始后发现已**违规论处。

2.除携带必需文具(2B书写铅笔、橡皮、蓝色或黑色墨水钢笔或圆珠笔)外,禁止携带通讯工具、电子产品以及任何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进入座位,不得相互借用文具。请将手机关机后放到的位置,不得随身携带。

第四条 必须严格遵守考试纪律,不得交头接耳、左顾右盼,严禁冒名***和其他**违规行为。

第五条 考试开始15分钟后,考生不得入场;考试开始60分钟后,考生方能交卷离场。

第六条 交卷前,考生不得离开试室;因故确需暂离试室的,必须经监考人员同意并由人员陪同。

第七条 考生须自觉服从监考人员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监考人员进行正常工作。如有**违规行为,将依据《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1号)进行处理。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规行为处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

第3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法法》关于部门规章的立法权限,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关于组织***罪的有关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决定对2011年3月15日发布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2号)予以修改。修改后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规行为处理规定》已经2017年2月3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第117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

部长 尹蔚民

2017年2月16日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规行为处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工作管理,保证考试的公平、公正,规范对**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维护应试人员和考试工作人员合法权益,根具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中**违规行为的认定和处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是指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或者尤其会同有关行政部门确定,在全国范围内统一举行的准入类职业资格考试、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考试以及与职称相关的考试。

本规定所称应试人员,是指根据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规定参加考试的人员。

本规定所称考试工作人员,是指参与考试管理和服务工作的人员,包括命(审)题(卷)、监考、主考、巡考、考试系统操作、评卷等人员和考试主管部门及**的有关工作人员。

本规定所称考试主管部门,是指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以及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具有考试管理职能的行业协会或者学会等。

本规定所称**,是指经**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的各级具有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工作职能的单位。

第四条 认定与处理**违规行为,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规范、适用规定准确。

第五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工作的综合管理与监督。

各级考试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按照考试管理权限依据本规定对应试人员、考试工作人员的**违规行为进行认定与处理。其中,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违规行为,由省级考试主管部门会同省级**或者由省级**进行认定与处理,并将处理情况报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相应行业的考试主管部门。

第二章 应试人员**违规行为处理

第六条 应试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一)携带通讯工具、规定以外的电子用品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进入座位,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二)经提醒仍不按规定书写、填涂本人身份和考试信息的;

(三) 在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规定以外位置标注本人信息或者其他特殊标记的;

(四)未在规定座位参加考试,或者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允许擅自离开座位或者考场,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五)未用规定的纸、笔作答,或者试卷前后作答笔迹不一致的;

(六)在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在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七)将试卷、答题卡、答题纸带出考场的;

(八)故意损坏试卷、答题纸、答题卡、电子化系统设施的;

(九)未按规定使用考试系统,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十)其他应当给予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处理的**违规行为。

第七条 应试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并将其**违规行为记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五年:

(一)抄袭、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

(二)互相传递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草稿纸等的;

(三)持伪***件参加考试的;

(四)本人离开考场后,在考试结束前,传播考试试题及答案的;

(五)使用禁止带入考场的通讯工具、规定以外的电子用品的;

(六)其他应当给予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处理的**违规行为。

第八条 应试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特别**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并将其**违规行为记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长期记录:

(一)串通作弊或者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二)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

(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影响恶劣的**违规行为。

第九条 应试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终止其继续参加考试,并责令离开考场;情节严重的,按照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处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交由**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的;

(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的;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应试人员的;

(四)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十条 应试人员有提供虚***明材料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相应***书或者成绩证明等**违规行为的,由证书签发机构宣布证书或者成绩证明无效,并按照本规定第七条处理。

第十一条 在阅卷过程中发现应试人员之间同一科目作答内容雷同,并经阅卷专家组确认的,由**或者考试主管部门给予其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作答内容雷同的具体认定方法和标准,由省级以上**确定。

应试人员之间同一科目作答内容雷同,并有其他相关证据证明其**违规行为成立的,视具体情形按照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处理。

第十二条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统一建立,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考试诚信档案库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向用人单位及社会提供查询,相关记录作为专业技术人员职业***书核发和注册、职称评定的重要参考。**可以视情况向社会公布考试诚信档案库记录像关信息,并通知当事人所在单位。

第三章 考试工作人员**违规行为处理

第十三条 考试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其继续参加当年及下一年度考试工作,并由**、考试主管部门或者建议有关部门给予处分:

(一)不严格掌握报名条件的;

(二)擅自提前考试开始时间、推迟考试结束时间及缩短考试时间的;

(三)擅自为应试人员调换考场或者座位的;

(四)提示或者暗示应试人员答卷的;

(五)未准确记录考场情况及**违规行为,并造成一定影响的;

(六)未认真履行职责,造成考场秩序混乱或者所负责考场出现雷同试卷的;

(七)未执行回避制度的;

(八)其他一般**违规行为。

第十四条 考试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考试主管部门或者建议有关部门将其调离考试工作岗位,不得再从事考试工作,并给予相应处分:

(一)因命(审)题(卷)发生错误,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以不正当手段协助他人取得考试资格或者取得相应证书的;

(三)因失职造成应试人员未能如期参加考试,或者使考试工作遭受重大损失的;

(四)擅自将试卷、试题信息、答题纸、答题卡、草稿纸等带出考场或者传给他人的;

(五)故意损坏试卷、试题载体、答题纸、答题卡的;

(六)窃取、擅自更改、编造或者虚报考试数据、信息的;

(七)泄露考务实施工作中应当保密信息的;

(八)在评阅卷工作中,擅自更改评分标准或者不按评分标准进行评卷的;

(九)因评卷工作失职,造成卷面成绩错误,后果严重的;

(十)指使或者纵容他人作弊,或者参与考场内外串通作弊的;

(十一)监管不严,使考场出现大面积作弊现象的;

(十二)擅自拆启未开考试卷、试题载体、答题纸等或者考试后已密封的试卷、试题载体、答题纸、答题卡等的;

(十三)利用考试工作之便,**或者打击***应试人员的;

(十四)其他**违规行为。

第十五条 考试工作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有关规定,造成在保密期限内的考试试题、试卷及相关材料内容泄露、丢失的,由相关部门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责任人和有关负责人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处理程序

第十六条 对应试人员**违规行为被当场发现的,考试工作人员应当予以制止。对于被认定为**违规的,要收集、保存相应证据材料,如实记录**违规事实和现场处理情况,当场告知其记录内容,并要求本人签字;对于拒绝签字或者恶意损坏证据材料的,由两名考试工作人员如实记录其拒签或者恶意损坏证据材料的情况。**违规记录经考点负责人签字认定后,报送**或者考试主管部门。

第十七条 对应试人员**违规行为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告知应试人员拟作出的处理决定及相关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应试人员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作出处理决定的**或者考试主管部门对应试人员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

对应试人员**违规行为作出处理决定的,由**或者考试主管部门制作考试**违规行为处理决定书,依法送达被处理的应试人员。

第十八条 被处理的应试人员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九条 考试工作人员因**违规行为受到处分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核或者提出申诉。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2011年3月15日发布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2号)同时废止。

本规定施行前发生的**违规行为,在本规定施行后尚未作出处理决定的,按照本规定处理;在本规定施行前发生的行为按本规定属于**违规行为,但按原规定不属于**违规行为的,不得作为**违规行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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