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院病历基本要求详细解读
一、住院病历基本要求 :
(一)、病历书写应当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书写文字工整、字迹清晰、表达准确、语言通顺、标点正确。
(二)、医务人员书写住院病历,包括上级医师修改病历时,除医嘱需要取消时,使用红色墨水标注“取消”并签名字样外,一律使用蓝黑墨水或者碳素墨水。
(三)、病历书写应当使用中文和医学术语。通用的外文缩写和无正式中文译名的症状、体征、疾病名称等可以使用外文。
(四)、病历书写严禁涂改,书写过程中出现错字时,应当用双横线划在错字上,在空白处加以改正。一律不得采用刮、粘、贴、擦、涂等方法掩盖或者去除原来的字迹,而使原字迹不能辨认。
(五)、根具有关规定,病历应当按照规定内容书写,并由相应的医务人员签名。实习医务人员和试用期医务人员,以及尚未取得合法执业权利的进修医务人员,只能书写“日常病程记录”,且需上级医师审阅、修改并签名。
教学医院的实习生、试用期医务人员和未经认定资格的进修生,按教学要求和医院规定,在书写病历时,必须由带教老师负责审阅并签名。
1.经治医师:系指具有执业医师资格,并注册登记,在本医疗机构具有合法执业权利的,对特定患者诊断、治疗负有主管责任的医师。
2.实习医务人员:系指医疗、护理大中专学校的在校生,进入任何医疗机构临床实习的人员,包括本科、硕士或博士研究生、大学、专科、中专等在读生。无论是否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执业护士资格,均不具有在其实习的医疗机构合法执业的权利。
3.试用期医务人员:系指医学院校毕业后,依法到任何医疗机构试用工作的人员,无论是否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护士资格,均尚未取得在其试用医疗机构合法执业的医务人员。
4.进修医务人员:系指某医疗机构选派已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护士资格并经注册的医务人员,暂时离开职位到其他医疗机构学习提高的人员。在进修期间,由接收进修的医疗机构根据其胜任本专业工作的实际情况,可由进修科室、进修医务人员办公室等进行考核,经进修的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质量监控部门认定后的执业权限书写病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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