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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这些情况可免考或直接认定卫生职称!

2023-04-10 11:02阅读: 来源:英腾教育责任编辑:爱医培训
[导读] 近日,广东省卫健委从申报人员范围、申报途径、评审专业、申报条件、申报程序及时间、申报材料要求、评审、公示及发证、倾斜措施等多个方面进行了说明,关乎卫生职称评审,快来一起了解下:
近日,广东省卫健委发布了《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做好2022年度全省卫生健康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里面对做好2022年度全省卫生健康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工作,从申报人员范围、申报途径、评审专业、申报条件、申报程序及时间、申报材料要求、评审、公示及发证、倾斜措施等多个方面进行了说明,关乎卫生职称评审,快来一起了解下:



申报人员范围

在我省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含社会办医疗卫生机构和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主管社会组织,下同)中从事临床、药学、护理、医技、公共卫生、卫生研究等工作,并符合《实施方案》评价标准条件的在职在岗人员。多机构执业医师应通过主要执业机构申报。 

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人员不可申报;本通知印发前已退休人员不可申报;本通知印发前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记过及以上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可申报。


倾斜措施

(一)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紧缺专业技术人才,取得中级职称后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相应专业连续工作满10年,且已聘任中级职称的,可申报直接认定副高级职称,认定程序按《广东省基层卫生紧缺专业技术人才副高级职称认定工作流程》执行。


(二)高层次留学回国人员和博士后研究人员申报评审,按《广东省高层次留学回国人员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暂行办法》和《广东省博士后研究人员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暂行办法》(粤人发〔2004〕223号)有关规定执行。


援外医疗队人员申报评审,按《广东省卫生健康委等5部门关于印发广东省改进和加强援外医疗队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卫〔2019〕70号)有关规定执行,援外工作期间(含出国前培训)视同完成相应时间的工作量。


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九市工作的港澳台专业技术人才以及引进到粤东西北地区或基层一线企事业单位担任技术骨干的外籍和港澳台专业人才申报评审,按《关于推进粤港澳大湾区职称评价和职业资格认可的实施方案》(粤人社规〔2019〕38号)有关规定执行。


在革命老区、中央苏区和民族地区连续工作4年以上且考核合格的专业技术人才,申报评审时任职年限放宽1年。全国或省级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人取得出师证书后,可提前1年申报相应专业高级职称


(三)新冠病毒感染防控一线医务人员相关政策,按《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关于聚焦一线贯彻落实保护关心爱护医务人员措施的通知》(国发明电〔2020〕10号)、《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一线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工作的通知》(粤人社函〔2020〕60号)、《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集中隔离场所疫情防控工作人员支撑保障若干措施的通知》(粤防疫指办隔离函〔2022〕10号)、《广东省新冠感染防控指挥办关于落实保护关心爱护医务人员工作措施的通知》(粤防疫指办函〔2023〕22号)等有关规定执行,申报人需结合抗疫工作实际情况和贡献,按要求提交抗疫表现、能力水平、业绩成果等材料,由职称评审委员会进行综合评议。


(四)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援派人员,援派期考核合格的,免于参加高级资格考试。援派工作时间视为基层工作经历,援派期间在援派地的工作量纳入申报工作量的计算范围,按基层相关专业评价标准计算。援派国内地区3年期及以上或援派国外地区1年期及以上时间的,援派期满后,可提前一年申请高一层级职称,不受派出单位岗位结构比例限制,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评审。


1.根据省委组织部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援派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工作的有关文件精神,援派期1年或以上的我省援藏援疆援青援川的专业技术人才;

2.各地根据中组部有关精神选派到广西、四川、云南、贵州四省区参加东西部扶贫协作工作满1年的专业技术人才以及省委组织部统一选派到艰苦欠发达地区从事帮扶工作满1年的专业技术人才;

3.根据《广东省关于改进和加强援外医疗队工作实施意见》(粤卫〔2019〕70号)要求,援外任务为1年期及以上的援外医疗队队员。



申报材料要求

(一)工作量材料要求。

1.工作量指标计算时间:以评审方式取得现职称的专业技术人才,起算时间为本级职称评审年度的9月1日(其中2021年度评审通过人员,申报高一层级职称的起算时间为2022年1月1日);以考试或初次职称考核认定方式取得现职称的专业技术人才,起算时间为本级职称考试或认定通过日期。截止时间均为2022年12月31日。

2.门诊工作量、出院人数、参与治疗患者人数、手术/操作人次、调配处方/医嘱数量、检查人次、参与的现场调查或处置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数量等工作量数据须由申报人所在单位从医疗卫生机构信息管理系统提取,由所在单位相关工作人员在申报系统填报;相关数据无法从医院信息管理系统提取或所在单位无信息管理系统的,由所在单位根据申报人实际情况计算提供。工作量相关数据需填报《工作量实绩表》(在申报系统下载)并进行公示。《工作量实绩表》中的数据须与系统填报的工作量数据保持一致,凡数据不一致的,不予受理申报材料。

3.现职称期间跨单位或跨省工作的,原工作单位的工作量由原工作单位根据申报人实际情况协助提供,由现工作单位合并计算后申报。执业医师服务基层期间,工作量纳入申报工作量的计算范围,按基层相关专业评价标准计算。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到上级医院进修期间,如变更或加注进修单位的执业地点,则进修工作量纳入申报工作量计算范围,按基层相关专业评价标准计算。


(二)专业能力材料要求。

1.病案材料要求。

(1)有病房的医疗类专业申报人,申报时填写取得现职称以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本人主治或主持的、能够体现本人最高业务水平或技术能力的20个病案号(住院号),所提供的病案一般应涵盖现职期内不同年度,系统随机抽取5个(抽取后不得更换),申报人按要求扫描上传抽中的5份完整病案。

(2)无病房或长期在门诊工作的医疗类专业申报人,提交5份取得现职称以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解决本专业疑难复杂问题、体现本人最高业务水平的病历材料,每份病历材料须提供与内容相关的佐证材料,如操作或特殊诊疗记录单、报告单、原始数据报表等。

2.评价指标相关材料要求。

(1)有病房的医疗类及护理专业申报人临床工作数据,由所在单位人事管理、信息技术、病案管理等相关部门采集汇总,填写《申报人员信息自然表》和《病案首页数据表》后导入“临床工作数据提取系统”进行数据检测,并计算评价指标结果。以上两份表格中“组织机构代码”“医疗机构名称”须一致;“所在科室”和“出院科别”的编码须一致,且符合《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详见《病案首页数据表》中RC023)的范围。对于同一医师有多个机构或科室工作经历的,应根据其工作经历在《申报人员信息自然表》中填写多条记录,且每条“执业证号”“姓名”须完全一致,“提取工作数据截止时间”不得相同。临床工作数据采集时间段为:取得现职称以来至2022年12月31日。需采集临床工作数据的评审专业见《采集临床数据专业目录》(附件3)。

(2)无病房或长期在门诊工作的医疗类专业申报人只填写质量安全、资源利用、患者管理等评价维度的相关数据。

(3)中医、中药、药学、护理等专业申报人相关数据,按照申报系统中相应数据栏的要求填写。


(三)工作业绩材料要求。

工作业绩实行成果代表作制度。业绩成果代表作应按照《实施方案》相关专业评价标准条件及附录中的相关要求提供。在申报系统“其他代表作”栏提交的业绩成果代表作类型,原则上不可与其他栏目提交的业绩成果代表作类型重复。每项业绩成果代表作均须同时提交《工作业绩成果代表作选项类型及所用原始资料来源证明》(在申报系统下载)。凡未按要求提供的材料,均视为无效工作业绩材料,对于无效工作业绩材料,评审工作小组办公室原则上不再退回申报人修改,且不再列为参评材料提交评委会评审。申报人业绩成果代表作等材料的起算截止时间与工作量指标起算截止时间一致。其中,申报人提交的论文原则上应能够在“中国知网”或“万方数据知识服务平台”等平台检索到。发表于国外专业期刊的论文或外国语言类论文,须提供全文中文译文及检索报告。我委将统一委托检测机构进行学术相似性检测,检测结果提交职称评审委员会进行综合评议。


(四)专业技术工作总结材料要求。

申报人需在申报系统上提交一份个人《专业技术工作总结》(2500字以内),主要对取得现职称以来专业技术工作情况进行总结。一般应包括:基本情况(姓名、学历、现职称及取得时间、现聘职称及时间)、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及取得业绩成果情况、专业特长及经验体会、下一步工作方向等内容。



申报程序及时间

(一)个人申报(2023年3月29日至4月23日)
2022年度卫生健康专业技术人才职称申报采用网上申报方式进行。申报人应于2023年3月29日至4月23日登录“广东省卫生健康专业技术人才职称管理系统”(http://www.gdwsrc.net),对照拟申报专业的级别、评价标准条件和《申报人员须知(2022年度版)》(见系统首页),如实填报及上传提交所有材料。4月23日24:00申报系统关闭,逾期不再接受补报、信息修改和材料补充。申报材料相关表格在申报系统中下载。

申报人对本人所填信息及上传附件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清晰度负责。凡未如实申报或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并核实,取消当年申报资格或撤销其职称,并记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从取消申报资格或撤销职称之日起3年,记录期内不可申报职称。

(二)单位审核与提交材料(截至2023年5月15日)

(三)地级市卫生健康部门或省级主管部门审核(2023年6月2日至6月26日)

(四)网上缴费(2023年6月27日至7月1日)

(五)评审工作小组办公室受理审核(2023年7月2日前)

(六)纸质材料受理(2023年6月2日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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