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毒性中药管理
毒性中药系指毒性剧烈、治疗量与中毒量相近、使用不当会致人中毒或死亡的一类中药。
1.毒性中药的收购、经营,由各级医药管理部门的药品经营单位负责;
配方用药由国营药店、医疗单位负责。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均不得从事毒性中药的收购、经营和配方业务。
2.收购、经营、加工、使用毒性中药的单位必须建立健全保管、验收、领发、核对等制度,严防收假、发错,严禁与其他药品混杂,做到入库有验收有复核、出库有发药有复核,划定仓间或仓位,专柜加锁保管,有专人专账管理。
毒性中药的包装容器上必须印有毒医`学敎育网搜`集整理药标志。在运输毒性中药的过程中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发生事故。
3.凡加工炮制毒性中药,必须按照《中国药典》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炮制规范的规定进行。药材符合药用要求的,方可供应、配方和用于中成药生产。
4.制备含毒性中药的制剂,必须严格执行制剂工艺操作规程,在本单位检验人员的监督下准确投料,并建立完整的制剂记录,保存5年备查。制剂过程中的废弃物,必须妥善处理,不得污染环境。
5.医疗单位供应和调配毒性中药,凭医师签名的正式处方。每次处方剂量不得超过2日极量。
调配处方时必须认真负责,使用与之剂量等级相适应的戥称或天平称量,保证计量准确,按医嘱注明要求调配,并由配方人员和具备资格的药学技术人员复核人员签名(盖章)后方可发出。对处方未注明“生用”的毒性中药,应当付炮制品。如发现处方有疑问时,须经原处方医师审定后再行调配。处方一次有效,取药后处方保存2年。
6.特殊管理的毒性中药的品种、用法用量及注意事项见下表。带*者为《中国药典》(2005年版)收载品种;带△者为局颁药品标准收载品种。其他品种的用法用量及注意事项参见《中药大辞典》及有关书籍。
毒性中药品种
名称 | 用法用量 | 注意事项 |
砒石(红砒、白砒) | 内服:0.03~0.075g,入丸散用 外服:研末撒、调敷或入膏药中贴之 | 有大毒,用时宜慎 体虚及孕妇忌服 |
砒霜 | 0.009g,入丸散用;外用适量 | 不能久服,口服、外用均可引起中毒 |
雄黄* | 0.05~0.1g,入丸散用。外用适量,熏涂患处 | 内服宜慎,不可久用;孕妇禁用 |
水银 | 外用适量 | 不可内服,孕妇忌用 |
红粉* | 外用适量,研极细粉单用或与其他药味配成散剂或制成药捻 | 本品有毒,只可外用,不可内服。外用亦不宜持久用 |
轻粉* | 内服:0.1~0.2g/次,2次/日,多入丸剂或装胶囊,服后漱口。外用适量,研末掺敷患处 | 本品有毒,不可过量;内服慎用;孕妇禁服 |
白降丹 | 外用适量 | 不可内服 |
生马钱子* | 0.3~0.6g,炮制后入丸散用 | 不宜生用、多服久服、孕妇禁用 |
生川乌* | 一般炮制后用 | 生品内服宜慎。不宜与贝母类、半夏、白及、白蔹、天花粉、瓜萎同用 |
生草乌* | 一般炮制后用 | 一般不内服。同生川乌 |
生附子* | 3~15g | 孕妇禁用。不宜与半夏、瓜萎、天花粉、贝母、白蔹、白及同用 |
雪上一枝蒿 | 内服:研末,0.062~0.125g,或浸酒 外用:酒磨敷 | 有剧毒、未经炮制,不宜内服;服药期间,忌食生冷、豆类及牛羊肉 |
生白附子* | 外用适量捣烂,熬膏或研末以酒调敷患处 | 孕妇慎用。生品内服宜慎 |
生半夏* | 3~9g。外用适量,磨汁涂或研末以酒调敷患处 | 不宜与乌头类药材同用 |
生天南星* | 外用适量,研末涂患处,或捣烂以纱布包擦患处 | 孕妇禁用;不宜与牵牛子同用 |
生千金子* | 1~2g;去壳、去油用,多入丸散服。外用适量,捣烂敷患处 | 孕妇及体弱便溏者忌服 |
生甘遂* | 0.5~1.5g,炮制后多入丸散用 | 孕妇禁用,不宜与甘草同用 |
生狼毒△ | 熬膏外敷 | 不宜与密陀僧同用 |
生藤黄 | 0.03~0.06g;外用适量 | 内服慎用 |
天仙子* | 0.06~0.6g;外用适量 | 心脏病、心动过速、青光眼患者及孕妇忌服 |
洋金花* | 0.3~0.6g,宜入丸散。亦可作卷烟燃吸(分次用,每日不超过1.5g)。外用适量 | 青光眼、外感及痰热喘咳,心动过速及高血压患者禁用 |
闹羊花* | 0.6~1.5g,浸酒或入丸散,外用适量,煎水洗或鲜品捣敷 | 不宜多服、久服。体虚者及孕妇禁用 |
斑蝥* | 0.03~0.06g,炮制后多入丸散。外用适量,研末或浸酒,或制成油膏涂敷患处,不宜大面积用 | 本品有大毒,内服慎用,孕妇禁用 |
青娘虫 | 0.05~0.1g,外用适量 | 体虚及孕妇忌服 |
红娘虫 | 0.05~0.1g,外用适量 | 体虚及孕妇忌服 |
蟾酥* | 0.015~0.03g,多入丸散用。外用适量 | 孕妇慎用 |
(二)有关法律责任
擅自生产、收购和经营毒性中药,或药材收购经营单位因混杂、错发毒性中药,给购用单位或个人造成损失,甚至严重事故者;饮片炮制、制剂生产单位因违反工艺操作规程,给购用单位或个人造成损失,甚至严重事故者;零售配方单位因调配错发毒性中药致人伤残或死亡者,均应查明原因,由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执行行政处罚,或经济处罚。对情节严重而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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