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师资格认定及证书管理工作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关系到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切身利益,湖北省省卫生厅对此很是重视,并且做了关于妥善解决医师资格认定有关遗留问题的通知。
湖北省关于妥善解决医师资格认定有关遗留问题的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卫生局,部、省属医疗卫生单位,有关医药院校:
为妥善解决我省医师资格认定过程中的有关遗留问题,经研究,省卫生厅决定对医师资格认定申请予以集中受理。现就认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定条件
按照卫计委、人事部《具有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认定医师资格及执业注册办法》(卫医发[1999]319号)、《卫计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医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卫人发[2000]第117号)、《卫计委关于妥善解决医师资格认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卫人发[2003]316号)等文件规定,申请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认定,需符合如下条件:
(一)认定执业医师:1998年6月26日前,已取得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1995、1996、1997年毕业的研究生,毕业后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工作的。
(二)认定执业助理医师:1998年6月26日前,已取得医士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以及1995年、1996年大学专科毕业生已经转正但未取得医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