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处罚的原则、种类、管辖和适用
(一)行政处罚的原则
1.处罚法定原则
2.处罚公正、公开原则 在行政处罚中,公平原则行为要求行政主体必须依法裁判,公平地处罚违法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做到同样的违法行为受到同样的处罚,不同的违法行为,不应受到同等的处罚。
3.处罚与违法行为相适应的原则
4.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5.不免除民事责任,不取代刑事责任原则 这一原则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违法受到行政处罚,其违法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违法行为构成犯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管辖和适用
1.管辖
(1)行政处罚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搜集整理方人民**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
(2)两个以上依法享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如对同一行政违法案件都有管辖权,行政搜集整理机关对该案件的管辖发生争议,双方协商不成的,应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管辖。
(3)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必须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
2.适用
(1)适用条件必须已经实施了违法行为,且该违法行为违反了行政法规范;行政相对人具有责任能力;行政相对人的行为依法应当受到处罚;违法行为未超过追究时效。
(2)适用方式
不予处罚:①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②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再给予行政处罚;③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④如违法行搜集整理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受行政处罚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①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②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③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④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二、行政处罚的决定及其程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程序有:
(一)简易程序(当场处罚程序)
当违法事实清楚、有法定依据,拟作出数额较小的罚款(对公民处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1000元以搜集整理下的罚款)或者警告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当场处罚。
(二)听证程序
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行政处罚(药事管理与法规),由爱爱医医学考试中心网为了让您轻松考试特意整理,请关注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