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录中与中药材有关的规定:
(一)药材取样法
从同批药材包件中抽取鉴定用样品的原则
①药材总包数不足5件的,逐件取搜集整理样;
②5~99件,随即5件取样;
③100-1000件,按5%取样;
④超过1000件的,超过部分按1%取样;
⑤贵重药材,不论包件多少均逐件取样。
最终抽取的供检验用样品量,一般不得少于检验搜集整理所需用量的3倍,即1/3供实验室分析用,另1/3供复核用,其余1/3则为留样保存。
(二)杂质检查
杂质:①来源与规定相同,但其性状或部位与规定不符。②来源与规定不同的物质。③无机杂质,如砂石、泥块、尘土等。
(三)水分测定法
测定中药中水分的方法有4种:
第一法(烘干法)适用于不含或少含挥发性成分的药品。取供试品于干燥至恒重的扁形称瓶中,打开瓶盖在100℃~105℃干燥5小时。
第二法(甲苯法) 适用于含挥发性成分的药品。
第三法(减压干燥法)适用于含有挥发性成分的贵重药品。
第四法(气相色谱法)。
(四)灰分测定法
灰分测定法包括总灰分和酸不溶性灰分测定法。
①总灰分包括药材本身经过灰化后遗留的不挥发性无机盐类(即生理灰分)以及药材表面附着的不挥发性无机盐类(即外来杂质)。总灰分测定法样品应能通过2号筛,炽灼温度至500℃~600℃。
②酸不溶性灰分即总灰分中不能溶于10%盐酸的灰分。它能较准确地表明药材中有无泥砂掺杂及其含量。
(五)浸出物测定法:水、不同比例的乙醇、挥发性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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