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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广东医师资格考试报名相关工作通知

2012-11-03 13:51阅读: 来源:爱爱医责任编辑:爱医培训
[导读]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医师资格考试报名管理相关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并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我省2013年医师资格考试报名有关工作通知。

   关于做好2013年我省医师资格考试报名有关工作的通知
   
    粤卫函〔2012〕882号
   
    各地级以上市卫生局、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佛山市顺德区人口和卫生药品监督局: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医师资格考试报名管理相关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并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我省2013年医师资格考试报名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拟于2013年在广东省报名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人员,应按以下要求在规定的考点报名:
   
    (一)考生应在卫计委公告规定期限内完成网上报名,再到试用机构所在地考点办公室的报名点现场确认,并按规定提交报名材料。
   
    (二)持高等学校医学专业专科以上学历报考的,报名时应同时提交《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原件);持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报考的,报名时应同时提交广东省教育厅《学历证书鉴定证明》(原件)。
   
    所持的报考学历为分段培养学历的,各阶段学历均应附有《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原件(高等学校学历)或广东省教育厅《学历证书鉴定证明》原件(中等专业学校学历)。
   
    二、拟于2013年在广东省报名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人员,应于2012年10月31日前向试用单位申请办理试用备案手续,并于报名时提交已经地级以上市卫生行政部门确认备案的《广东省医师资格考试报名人员试用备案汇总表》(本人信息页)。
   
    三、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在确定接收医学专业毕业生在本单位试用后,应于2012年10月31日前组织填写本单位的《广东省医师资格考试报名人员试用备案汇总表》(见附件1),并于2012年11月15日前将《广东省医师资格考试报名人员试用备案汇总表》纸质版(原件一式二份)及电子版一并报属地的地级以上市卫生行政部门备案,报备案时应同时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地级以上市卫生行政部门确认备案后,应在《广东省医师资格考试报名人员试用备案汇总表》上加盖公章,一份退回申请单位,一份存档。地级以上市卫生行政部门应于2012年11月30日前将辖区内确认备案的各类别试用人员总数(佛山市卫生局上报材料应含顺德区信息)报至省卫生厅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办公室,并附辖区内《考点确认备案的试用人员名单汇总表》(见附件2)电子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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