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爱医培训 考试题库 查分 专题 证件处理

您所在的位置:首页 > 爱医考试 > 执业医师考试资讯 > 2015年中医执业医师注册规定

2015年中医执业医师注册规定

2015-11-25 16:46阅读: 来源:爱爱医责任编辑:爱医培训
[导读] 有***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2015年中医执业医师注册规定

依据医师资格报考指南中提供的中医注册医师相关规定,内容如下:

  第十二条医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

  第十三条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取得医师资格的,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除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受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准予注册,并发给由***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医师执业证书。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可以为本机构中的医师集体办理注册手续。

  第十四条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业务。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三)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四)有***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受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对不符合条件不予注册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申请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提**讼。

  第十六条医师注册后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其所在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在三十日内报告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

  (一)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

  (二)受刑事处罚的;

  (三)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的;

  (四)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暂停执业活动期满,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

  (五)中止医师执业活动满二年的;

  (六)有***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被注销注册的当事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注销注册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提**讼。

  第十七条医师变更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等注册事项的,应当到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第十八条中止医师执业活动二年以上以及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形消失的,申请重新执业,应当由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机构考核合格,并依照本法第十三条的规定重新注册。

  第十九条申请个体行医的执业医师,须经注册后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满五年,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行医。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卫生行政部门对个体行医的医师,应当按照***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经常监督检查,凡发现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的,应当及时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准予注册和注销注册的人员名单予以公告,并由省级人民**卫生行政部门汇总,报***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添加爱医培训微信即可免费获得相关
专业考试题库一套,历年真题、章节
练习题、考试模拟题应有尽有!
手机/微信:17052762074

版权声明:

本网所注明来源为"爱爱医"的文章,版权归作者与本站共同所有,非经授权不得转载。

本网所有转载文章系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且明确注明来源和作者,不希望被转载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我们

联系,我们将立即进行删除处理。
执业医师辅导

热点图文

意见反馈 关于我们 隐私保护 版权声明 友情链接 联系我们

Copyright 2002-2024 Iiyi.Com All Rights Reserved